我院监所科认真贯彻落实由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联合制定的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》,以三项举措积极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,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。
一、确保社区矫正人员能按时报到,接受矫正
为使社区矫正人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,按时到基层司法所报到,及时接受矫正:一是对法院宣判的缓刑罪犯,在看守所出所之前进行谈话教育,告知他们必须遵守的法律、法规;二是要求法院在执行通知书上明确矫正人员必须到基层司法所报到,接受社区矫正;三是每个月与司法局对账,并要求基层司法所对台帐上有登记的而未报到的社区矫正人员,要主动上门对矫正人员进行谈话教育。
二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,强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
我院监所部门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,特别是法院的刑庭、司法局的基层股和基层司法所,同他们建立联席会议制度,共同分析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,建立信息共享机制,确保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,有利于监管。
三、深入调查,提高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水平
一是我们坚持最少一年二次深入到全市24个镇(街)基层司法所调查摸底,采取听、问、看的方法全面检查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情况;各项法律文书是否落实、手续是否齐全、程序是否合法;社区矫正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;工作人员是否按制度办事。二是找社区矫正人员“面对面”谈话,掌握其思想动态、认识改造以及工作生活等情况。三是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交流,了解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,探讨新形势下如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。四是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问题比较多的基层司法所,采取有针对性提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,促使其及时整改落实。
目前,我市24个镇(街)社区矫正人员共有社区矫正人员287人,其中缓刑244人、暂予监外执行6人、假释20人、剥夺政治权利17人。这些矫正对象均得到有效的教育、监督和管理,未出现重新犯罪的现象,有效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。